台学院发〔2003〕145号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根据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机构调整、职能变更等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方案。
一、校务公开的项目和内容:
(一)学校党政重大决策:
1、公开内容:
①学校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
②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和办学目标;
③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④校党政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
⑤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各种改革方案。
2、主要责任部门:党办、校办,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干部职工人事管理:
1、公开内容
①校领导的分工和责任目标;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标准、条件、程序、任免结果;
③党员发展;
④人事调动:人才引进,调入调出人员的政策、计划、条件、岗位及结果;毕业生留校选拔;
⑤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的政策、条件、职数、程序和结果;
⑥教职工聘任;
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程序和结果;
⑧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奖励的对象、条件、名额、程序;
⑨公派教工出国进修、访问、考察;
⑩教职工违纪案件查处的结果。
2、责任部门: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审处,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教学与科研管理:
①专业教学大纲;
②学年授课计划、开设课程和课时数;
③学生考试成绩;
④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习证明书的条件和程序;
⑤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学籍处理的教学结果;
⑥科研项目立项;
⑦申报各级科研基金项目;
⑧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
2、责任部门:教务处、成教院;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学生管理:
1、公开内容:
①学生应遵守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②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和“优
秀毕业生”以及各类奖学金、困难补助金和勤工助学金的条件、程序、名额、结果等;
③对违纪学生处理的依据、事实和结果(根据需要,可采取公布、通知本人或家长等方式)。
2、管理依据:
3、责任部门:教务处、学生处、成教院,各有关部门参与。
(五)招生和毕业生管理:
1、公开内容:
①普通高校、成人教育的招生政策、专业、学制、名额、生源范围,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结果;
②毕业生就业政策、需求信息、就业程序、就业办法。
2、责任部门:教务处、成教院、学生处,各有关部门参与。
(六)财务管理
1、公开内容:
①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执行标准;
②学生代管费使用结果(每学年向学生公布);
③财务预决算(校内公布);
④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向各工会小组公布);
⑤教职工工资调整和校内津贴分配政策;
⑥差旅费报销标准。
2、责任部门:计财处、工会、组织部、人事处,有关部门参与。
(七)后勤管理
1、公开内容:
①食堂:公布购入的菜价、粮价、油价;饭菜明码标价;每月公布经营情况。
②大宗办公用品、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标或议标情况及采购渠道、质量、价格,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与采购程序、结果。
③基建项目:凡五十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都要公开招投标;一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公开。对工程项目的审批过程、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及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和决算等实行公开。
④住房:学校住房房源、分配方案、政策、条件、分配结果;教职工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住房调整、房改方案;
⑤医疗: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公布药品使用的规定和医疗费使用结果(按人公布)。
⑥学校食堂、小店和校办厂等承包投标情况及中标人。
2、责任部门:后勤管理处、服务中心、计财处、设备管理处、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与途径:
1、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2、校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以公示、通知、海报等形式)
3、各级各类情况通报会、座谈会。
4、上级文件转发、简报或校园网信息公布等。
三、对外承诺内容
(一)各责任部门必须如实向当事人介绍所办事项的政策、条件、工作程序,做到热情、主动、不隐瞒。根据校务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做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
(二)各责任部门受理应办理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预计不能答复的,应明确告知对方,并主动联系落实。
三、违诺处罚和投诉处理程序:
(一)违诺处罚
1、各部门责任人介绍所办事项的政策、条件、工作程序,
有意隐瞒的,由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2、各责任部门所办事项超过承诺内容规定期限的,每超过一天扣除该职能部门年度考核分0. 5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纠正。
3、在工作过程中,学校有关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或有错不纠正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投诉处理程序
1、如发现部门经办人有违诺的,可向各责任部门投诉,由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2、如对责任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书面向校纪委或监审处投诉,仍不满意的可向上级主管或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