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学院发〔2005〕85号
为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保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保密范围及密级划分
(一)保密范围
1、上级党政机关或本校制发的秘密级以上文件、电函及有关资料。
2、校党政会议记录材料。
3、教职工、学生的人事档案及带有保密性质的文书、科研等档案。
4、组织、人事部门酝酿过程中的干部、人事调配任免计划,职务评聘、考核的内部材料以及纪检、监察、保卫等部门的案件调查材料等。
5、学校有关部门的化学危险药品、放射元素、枪支弹药等存放地点和保险柜锁的密码。
6、上级或本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命题、缮印人员的有关情况。
7、公布前的学校各类文件。
8、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及统计数据。
9、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指导工作,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保密的谈话内容。
10、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二)密级划分
1、绝密级:上级领导机关制发到我校的绝密文件、电函等。
2、机密级
(1)上级领导机关制发到我校的机密文件、电函等;
(2)上级或本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
(3)有关部门的化学药品、放射元素、枪支的存放地点和保险柜锁的密码。
3、秘密级:
(1)上级领导机构和本校形成的秘密文件、电函等;
(2)学校党政会议的记录材料;
(3)组织、人事等部门形成的具有保密性质的职务评聘、考核、审查、调查、调配材料和纪检监察保卫等部门的案件材料;
(4)上级或本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的命题、缮印人员的有关情况。
(5)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事项。
二、保密措施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增强涉密部门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执法和执行保密规章的自觉性。
2、充分发挥保密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严格办文制度和档案利用制度,凡秘密级以上的文件、电函及内部资料的收发、传阅、承办、保管、销毁,必须严格手续;档案利用必须严格执行档案的保密制度。
4、秘密级以上的文件材料、电子文档及档案,不得携带到公共场所(或家里),不得使用普通邮寄和通过网络进行传递。
5、禁止复制绝密级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将复制件予以登记,限期收回,及时销毁,不得扩散。
6、文件、档案资料、试卷、枪支弹药、放射性元素、剧毒药品等要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地方存放,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加以杜绝。
7、校领导参加上级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登记。
8、不得在私人通信、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网络中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得在家人、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9、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通过网络提供和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核,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10、接待外宾,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不准向外泄露机密。
11、各部门的文件资料要妥为保管,不得随意失散,不得擅自出售给个人或废品收购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