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既要勇于探索、突出原创”“更要应用牵引、突破瓶颈”的工作主线,坚持“集聚一流人才团队、产出一流科研成果”标准,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我院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办法》(台学院办发〔2014〕23号)文件精神,学校将组织校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的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及条件
(1)申报成果形式
我院科学技术成果奖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要科学发现的研究成果。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要技术发明的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成果: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要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2.在实施工程项目中,有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3.在农业、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要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4.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要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2)申报成果要求
申报校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的成果申报材料原则上与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要求一致。
1.申报自然科学奖的成果,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原则上应公开发表2年以上(2020年12月前)。
2.被提名为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
3.被提名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技术开发类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重大工程类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前);社会公益类成果原则上应实施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前),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公开出版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前);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原则上应完成并经工作验证1年以上(即2021年12月前),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应实施3年以上(即2019年12月前),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4.已获得校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和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5.鼓励青年教师积极申报校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每位教师限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而非第一申报人的则不受此限制。
二、评选数量
我院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名额根据申报情况确定,一、二、三等奖分别占总奖项的20%、30%和50%左右。
三、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申报者需填写《我院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推荐书》,将推荐书(纸质文档一式2份,电子文档1份)、科研成果(一式2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论文的复印件包括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页、论文全文。著作的复印件包括封面、封底、目录页)、反映成果价值的佐证材料(被采用、转摘、引用材料,任务来源证明材料,获得奖励证明材料,学术著作的书评,著作核心内容发表的刊物,经济效益材料,推广情况证明材料,专利证书等)于11月15日前向所在部门申报。
(二)各部门根据台学院办发〔2014〕23号中的评审标准和上述要求,对申报成果进行核审并签署意见,汇总后于11月18日前将有关材料及本部门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一式1份,电子文档1份)报科技处。
(三)科技处对申报成果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
联系人:姚老师,联系电话:88661965。
科技处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