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财绩效发〔2012〕5号
市级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拟定了《台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台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财政科学发展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体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1〕2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活动。逐步建立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稳步推进,低效问责、高效激励,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主体,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预算单位是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与职责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单位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资金。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
(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应同时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对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预算单位应重新调整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在单位预算批复或追加预算批复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二)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对以前年度开展的重点项目评价工作开展绩效跟踪。
(三)绩效评价管理。预算执行中期或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预算单位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财政部门应选择部分重点支出项目进行评价,并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再评价,对其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预算单位,要求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以优化公共财政资源配置,为政府决策和行政问责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四)开展对重点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库、行业标准值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及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对预算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四)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管理;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单位在年初申报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填报。
第十条 预算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必须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根据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1)及有关材料。对于无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一律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预算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应重新填报,未按照规定重新填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且由发改委(局)立项批复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申报。
经人民政府特批的紧急办理项目可以先安排资金,再进行绩效目标的补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以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为主要依据,由财政部门组织绩效目标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目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实施计划的科学性等。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与人员应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评审程序、标准和工作要求进行独立评审,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材料的审查、分析、答辩、判断,提出初步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指标、项目预算安排建议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预算单位反馈项目评审结果和意见,作为项目绩效目标与预算追加的依据。经评审的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随部门预算控制数下达。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评审结果和意见,调整修订项目的原申报绩效目标,并上报预算绩效目标评审表(见附2)。由财政部门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进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条 政府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单位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并随部门预算下达。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的,或未按规定调整绩效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按原申报评审程序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牵头协调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根据项目预期进度和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将项目目标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报送财政部门,并如实填制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表(见附3)。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绩效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和使用等。
第二十九条 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时,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原则,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财政支出实际绩效的具体指标,设置时可参考“台州市项目支出评价指标一览表”(见附6)。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的标尺和准绳,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标准等。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预算单位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评价。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绩效自评由预算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含该专项的所有承担单位),均列入绩效自评范围,少于2个项目的单位要100%开展自评,绩效评价的财政资金总量不少于单位的预算资金总量的10%。各预算单位必须于每年2月底前填报本年度的项目评价计划表(见附4),8月底前全面完成自评和复评工作,对本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本年度的项目评价完成情况表(见附5),随附评价报告一式2份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项目自评情况必须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评。
第三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属于年度项目的,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对照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绩效自评;属于跨年度项目的,年度终了向财政部门报送中期自评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开展重点项目支出、单位整体支出、一级政府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以及政策评价等,评价的预算资金总额(含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和财政部门评价)占当年本级政府总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在10%以上。
单位整体支出、一级政府整体支出是指预算单位或一级政府的经常性预算支出与预算专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确定评价机构、制订评价方案、下达评价通知。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绩效及评价结论、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意见与建议等。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见附7)。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安排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和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如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重点评价项目绩效情况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财政部门应予以表扬或继续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绩效情况经批准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制止,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
第四十五条 绩效目标评审论证、绩效评价,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明确预算绩效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专家库。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合理安排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经费,以确保绩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同之处,应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1.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下载
2.预算绩效目标评审表下载
3.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表下载
4.项目评价计划表下载
5.项目评价完成情况表下载
6.台州市项目支出评价指标一览表下载
7.评价报告范文下载
附件下载: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