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365娱乐官网“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2-10-24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台学院发〔202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关于深化科研经费使用“放管服”改革要求,扩大高校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在完善和规范学校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基础上,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浙科金发〔2020〕2号)及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最新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各级政府批准资助的实行经费包干制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其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尊重科研规律,推进“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扩大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在充分放权基础上,明确权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构建“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学校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约束机制,确保改革红利真正用于优化科研环境。

2.分类施策,强化绩效。鼓励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形成基础研究支撑技术突破、应用需求牵引源头创新的良性循环,实行以自由探索为基础、目标导向为重点的绩效激励机制。

3.深化落实,协同推进。深刻领会改革精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及经费使用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及协查监督,审计处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审计。

第二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条 包干制项目实行负责人承诺制,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需签署科研经费使用承诺书(见附件),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所在的二级学院应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二级监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审计处加强对项目经费的日常审计监督。

第六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中列支。

2.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它相关支出。其中,材料费支出应附有材料清单、验收入库单。除预算有明确约定外,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不得在材料费中列支。

3.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七条 包干制项目获批后无需编制经费预算。直接费用的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间接费用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学校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设定科技类项目总经费的60%为直接费用,40%为间接费用,对数学等科技类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可为60%。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为60%。管理费按项目到校科研项目经费总额的2%,由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学校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人文社科类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结余的直接经费可调整为间接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第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并撰写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在学校内部公开公示,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项目根据研究进展的需要,聘请具有较高道德水准、业务能力和熟悉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财务及管理人员担任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经费使用提供过程管理与服务,相关管理与考核由项目团队自行开展。

第十二条 经费“负面清单”。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负面清单”所规定的以下情形:

1.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

2.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

4.以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5.用于与本项目科研无关的支出;

6.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

7.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8.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9.其它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具有行业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监督,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科技项目实施承诺书和科研经费使用承诺书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项目绩效实施资格,已结题项目收回结余经费,同时纳入科研失信黑名单,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法规及上级单位管理文件如有变更,以新法规和管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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